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02民初1142号
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富昌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0775Q。
法定代表人:栾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82505681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6361.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6361.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