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02民初11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82505681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富昌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0775Q。
法定代表人:栾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冀0602民初11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50账户银行存款3466361.80元。2020年6月2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因被冻结账户为其基本账户,资金周转困难,申请法院置换查封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50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