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02民初1142号之二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富昌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0775Q。
法定代表人:栾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82505681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30元,减半收取计172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265元,由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