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佳进鑫宝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5民初2463号
原告:***,男,1983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佳进鑫宝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臧屯乡吕固献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1025MA08K8814R。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75号,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82505681F。
法定代表人:李增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尧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乐慧佳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92号B区18号,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DQPD66K。
法定代表人:王世垒,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佳进鑫宝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乐慧佳商贸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心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