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6533号
原告: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83号智优沃科技大厦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8250568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启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仙华北街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661732065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启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季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