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6民初213号
原告:*连各,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松,喀什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喀什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2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县。
原告***与被告喀什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0.36元,由原告***负担1080.16元,本院退给原告***1080.16元。
审判长郑志成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屈建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奇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