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4643号
原告: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经济开发区中亚南亚工业园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056051936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056439248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7.97元,减半收取计1263.97元,由原告喀什三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