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1民初1922号
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侯庄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449128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43号(****小区)6幢4层3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05773807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1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山东长江国粮仓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