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新冀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867号 原告:喀什新冀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净,经理。 被告:新疆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喀什新冀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喀什新冀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喀什新冀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热木  ·阿不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热·努尔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