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544号
原告:新疆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路43号(滨湖花苑小区)6幢4层3**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艮,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新疆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迭光德,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阆中市。
第三人:莎车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新城路32号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迭光德、第三人莎车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疆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晚 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