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民终1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喀什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43号(滨湖花苑小区)6幢4层3**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疏勒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21)新3125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莎车县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阿不都艾尼·**提
审判员 阿布都克里木·***
审判员 艾克拜尔江·***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阿不都吾甫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