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北京金定陵果脯厂。
法定代表人:应东明。
被执行人: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小务村村民委员会北800米。
法定代表人:邢士波。
北京东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调字第0733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11402.7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3执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怀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