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81民初886号
原告: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漳湾镇下凡村田沃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875007166。
法定代表人: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罗江街道罗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罗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村民主任。
原告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罗江街道罗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案涉工程款部分款项需进行对账为由,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