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02执182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漳湾镇下凡村由沃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8750071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智造(福建)服务外包平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19号宁川弘苑A6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05840738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智造(福建)服务外包平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