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902执27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下凡村由沃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87500716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投标保证金317000元及利息(以31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被执行人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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