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东海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902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海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曾力,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东海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曾力、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曾力、**签订了《和解协议》,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有违反《和解协议》内容时,本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