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902民初90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下凡村由沃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8750071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2万元,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福建省金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