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宇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宏宇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16739号
原告:北京宏宇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徐宋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闫学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北京钊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艳,北京钊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宏宇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宏宇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宏宇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齐 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逸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