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宇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宏宇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16536号
原告:北京宏宇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徐宋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闫学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北京钊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艳,北京钊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宏宇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宏宇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宏宇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宏宇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宏宇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齐 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于逸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