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典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41160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林某某。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9.23元,保全费2299.49元,共计5618.72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业化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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