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1421号
原告:新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托克扎克镇伊什来木村1组。
法定代表人:依布拉音·胡达拜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布力克木·吾司曼,新疆依孜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马洋,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米东区。
原告新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洋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麻再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