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天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1民初2358号
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560289076,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巢凰村徐家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洪亮,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天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6898593E,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村森茂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天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