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财保17号
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79651017X。
法定代表人陈梅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河景花园1幢24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5939476108。
法定代表人何鹏,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1413618182020000004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继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洪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