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民初2591号
原告:***,女,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河景花园1幢24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59
39476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及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且被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未缴纳的诉讼费用不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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