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5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深蓝(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君君,安徽深蓝(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2766号香馨创谷产业园22栋401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702953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152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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