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10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理女儿),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2766号香馨创谷产业园22栋401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7029533C(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审被告:长丰县朱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朱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1003004613Y。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长丰县朱巷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1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为794元,由***负担494元,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镜
审判员***
审判员栾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