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021民初600号
原告: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2766号香馨创谷产业园22栋401东。
法定代表人:杨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余,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娇娇,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婉,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娇娇、孙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45,90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级建造师挂靠协议书》,按合同要求,现场支付被告订金900元,2016年12月5日又通过手机转账支付被告订金45,000元,共计45,900元,被告出具收条一张,并将本人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公路专业)等注册资料交给原告注册。2016年12月20日,被告谎称其参加2017年二级建造师增项报名及回原注册单位办理二级建造师(房建专业)注销手续,借回本人二级建造师资格证(公路专业),并留有收回借条。2017年2月至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遵守合同及收条约定,被告一直不予理睬,且在2017年5月23日通过安徽省住建厅官网查询到被告早在2016年7月20日就已从原单位离职,2016年12月30日已经注册在另一家公司。被告的行为已经对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原告以借用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为二级建造师挂靠合同关系,并非借用合同关系。2.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二级建造师挂靠协议书》的目的也是为挂靠建造师资格证书,该份协议书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其诉求得到支持将会导致非法行为合法化。3.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明: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被告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诉讼中,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级建造师挂靠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作为建筑行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知道相关禁止性规定仍实施违法挂靠行为,系恶意串通,该行为扰乱了国家对该行业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故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7)皖1021民初600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对被告的违法所得45,900元予以收缴,该款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二级建造师挂靠协议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原告使用被告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而达成的协议,且之后原告也未与被告签订其他具体的劳动合同,也未为被告办理相关的社保手续,被告只是将其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借给原告使用,由其支付相关费用,其实质是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有偿挂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故双方的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违约条款亦无效。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本应返还原告,但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该挂靠费性质发生变化,成为了被告的违法所得,且该45,900元已被收缴,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5,900元及承担违约金20,000元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建徽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家宾
书 记 员 胡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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