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1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
被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胥坝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兴盛路与育才路交叉路口往西。
***与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市义安区胥坝乡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胥坝乡人民政府银行账户存款101195.5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