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3265号
原告:宣城市平安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港路七里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578132447(2-2)。
法定代表人:诸志平,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开发区汤口路2766号香馨创谷产业园22栋401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7029533C。
法定代表人:杨柳。
被告:***,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宣城市平安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原告宣城市平安架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之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宣城市平安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臧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