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平安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02民初5131号
原告:宣城市平安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宣城市平安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思宇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2018年11月1日开庭审理,原告宣城市平安架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宣城市平安架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宣城市平安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