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93民初12249号
原告:四川辰宇装饰安装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科研楼B座9楼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孝均,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马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婧,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辰宇装饰安装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辰宇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四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辰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孝均,移动四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辰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移动四川公司立即支付维护费26712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庭审中,辰宇公司放弃诉讼请求中的利息部分。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7日,移动四川公司将所属安防系统维护保养工作交由辰宇公司负责,双方签订了《2016-2017年安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省本部高新西区枢纽、成都部分区域)》,合同约定维护保养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两年的维护费为1219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时段付款,最后一笔付款在2017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辰宇公司按约履行了全部维护保养义务,但移动四川公司仍有维护费267120元未付清,辰宇公司多次催促无果,诉至法院望支持。
移动四川公司承认欠付辰宇公司维护费267120元的事实,对支付该款项无异议,但认为案涉合同并无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且辰宇公司未开具相应发票,亦未提交相应的质量月度考核表,故其利息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移动四川公司承认欠付辰宇公司维护费267120元的事实,故对辰宇公司主张的该部分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辰宇公司已放弃逾期付款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故对该部分事实不再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移动四川公司对应支付辰宇公司维护费267120元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四川辰宇装饰安装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维护费267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6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方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