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辰宇装饰安装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科研楼B座9楼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欧嘉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狮子村四组93号。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447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材料购销合同》第三条是对交货地点和费用的约定,并不是对项目所在地的约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案涉《材料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产生纠纷向项目所地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协议约定明确,合法有效。在案证据证明,案涉项目名称为青苏职中项目。因青苏职中项目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故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