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财保107号
申请人:四川辰宇装饰安装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科研楼****东。
法定代表人:曹江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申请人四川辰宇装饰安装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887241.17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辰宇装饰安装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887241.17元的财产(保全标的额以4887241.17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陆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