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均与枣庄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均与枣庄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2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406民初181号
原告:王均,居民。
委托代理人:**,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庄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泰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与被告枣庄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孙印文
审判员曹阳
人民陪审员孔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