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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执15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执行人: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嘉言路668号用友南昌产业园员工餐厅CT-B020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7188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与**共有的坐落于南昌市湾里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20)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与**共有的坐落于南昌市湾里区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