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执15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执行人: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嘉言路668号用友南昌产业园员工餐厅CT-B020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7188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与**共有的坐落于南昌市湾里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20)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与**共有的坐落于南昌市湾里区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