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执15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执行人:万浪平,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执行人: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嘉言路668号用友南昌产业园员工餐厅CT-B020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7188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浪平、***、**、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万浪平名下账户的冻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万浪平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彭 修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