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执154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执行人:万浪平,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执行人: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嘉言路**用友南昌产业园员工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7188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1民终1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向相关职能部门查询,查询内容涵盖工商注册、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房产、股权股息、公积金、商业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形式。该案保全于2020年9月11日查封赣A1××**、赣A7××**号车,2020年10月22日查封赣AK××**号车,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赣AU××**、赣D5××**、赣D0××**号车,均未实际控制。保全于2020年10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万浪平南昌市长春湖山庄房产,本院依法予以网拍,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申请暂时撤回拍卖。2021年9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只有少量余额。执行中,因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万浪平账号的冻结,并对***、***、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不限制高消费、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传唤、查找。12月2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422978.52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等30256元。截至2021年12月30日,执行到位16932.35元(执行费)。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2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