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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执15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执行人:万浪平,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执行人: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嘉言路668号用友南昌产业园员工餐厅CT-B020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7188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浪平、***、**、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民终15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浪平、***、**、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存款计人民币145.323452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万浪平、***、**、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