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3民初1483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告:万浪平,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告: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嘉言路**用友南昌产业园员工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7188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万浪平、***、**、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被告***、***、**、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熊 菊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袁 颖
书 记 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