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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万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3民初1483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告:万浪平,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告: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嘉言路**用友南昌产业园员工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7188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万浪平、***、**、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被告***、***、**、江西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熊 菊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袁 颖 书 记 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