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913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被告:***,男,1966年6月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232819********。
被告: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4142570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
原告***诉被告***、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定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