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913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被告:***,男,1966年6月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232819********。 被告: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4142570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 原告***诉被告***、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定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