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561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4月6日,苗族,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男,生于1971年2月24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4142570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2.00元,减半收取85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阳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