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198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 被告: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4142570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以***已当庭给付标的款为由,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3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邱 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