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511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4142570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计6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谋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