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原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抗8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750X。
法定代表人:肖向东,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曾红,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原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月池塘街,组织机构代码55901086-7。
法定代表人:李元高,执行董事。
申诉人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曾红、重庆原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法民初字第09569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渝检五分民监[2018]5085000026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越
审判员 叶 芳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