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8执恢92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安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桥南路1幢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9007959Y。
法定代表人:穆宏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750X。
法定代表人:肖向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渝0118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2017年6月底前支付重庆安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由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重庆安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上述款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以(2017)渝0118执3296号案件立案执行,因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17年11月27日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18)渝0118执恢924号案件立案执行。
执行中,除将扣划的被执行人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8962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外,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全部兑现,现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已执行的189620元待结算时据实抵扣)。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静
审判员 旷昌政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