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230执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750X。
法定代表人:肖向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镇江村杜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623640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8日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2019年5月1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