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8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750X。
法定代表人:肖向东,总经理。
***与***、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2018)渝0118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支付工资745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6600工资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支付案件受理费8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案受理后,立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点对点、总对总等网络查控措施和现场临柜等传统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货车一辆,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尚有工资款74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未能执行兑现,本案执行费1017元未收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肖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