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安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包术奎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8执329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安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组织机构代码5590079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组织机构代码20379775-0。
法定代表人:肖向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渝0118执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包**于2017年6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上述款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而不便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因账户中存款较少,不足以履行本案义务,暂未进行扣划。此外,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现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静
代理审判员彭杰
代理审判员张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佳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