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民初3352号
原告:安阳市昱奇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安阳市北关区创业大道中段科技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南阳乡上义棠下义棠。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阳市昱奇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中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昱奇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昱奇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市昱奇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00元,减半收取计663.00元,由安阳市昱奇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钱鑫垚书记员刘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