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百维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902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百维物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栋,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家港百维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晋090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神池分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忻州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
二、本次查封有效期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